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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業,有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就是,母公司中標后子公司(或孫公司)來承接項目進行施工,那么,這項操作是否合法呢?今天,廣州冠成建筑資質代辦的專家將為您解讀這一現象的合法性。
建筑業營改增后,為了增加產值和業績,總是存在母公司中標子公司(孫公司)施工。然而隨著住建部的一則通知,這一操作手法將成為過去式。那就是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官網發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所以這就意味著,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于轉包,住建部發布新版違法分包認定查處管理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對管理辦法的解讀
請大家注意辦法明確中的第一點: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那么這里為什么要強調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是因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對于母公司而言,無論是全資子公司還是控股子公司,在法律性質上與“第三人”、“其他單位”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各自承擔自己的經營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當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實施,建設單位難以切實考察子公司的資質、資金、管理、技術和人員等,子公司的履約能力無法通過招投標程序進行篩選,實際施工過程中不僅容易和建設單位發生糾紛,也是工程建筑質量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
那么對于這個辦法的出臺,除了對建筑市場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起到遏制作用外,對于建筑業的競爭格局也起到了實質性的改變。
那么我們都知道,以往建筑央企的經營以及施工主體主要以二、三級單位為主。而央企總部(母公司)則是是做好戰略指揮、管理以及服務等工作,一般很少親自參與到具體的投標中。即使有些項目由總部中標,也是直接給底下子公司去施工。因為子公司有設備有人員,所以專業負責干活。
而隨著如今市場的變化以及競爭的加劇,一些工程的規模越來越大,動輒幾百億元,尤其是PPP項目,不僅金額大,而且對于施工企業的要求越來越高,除了施工能力,還要具備融資能力、聯合能力、法律抗風險能力等。
在這種情況下一家二、三級企業單打獨斗已經很難,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現在的項目中標單位都是一堆聯合體,而且很多都是建筑央企總部作為牽頭人組隊投標。所以現如今的建筑央企總部已經慢慢從幕后走到了臺前,參與市場的競爭。這個時候任何一家建筑央企總部多一個特級資質就多一分市場競爭力。